4.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


4.2.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品生产厂房、危险品中转库房、临时存药洞、晒场与其周围零散住户、居民点、企业、公共交通线路、高压输电线路、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,应根据建(构)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。危险品生产厂房、危险品中转库房的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,临时存药洞应自洞口外壁算起,晒场应自晒场边缘算起。
4.2.2 危险品生产区1.1级建(构)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.2.2的规定。
表4.2.2 危险品生产区1.1 级建(构)筑物的外部距离(m)
续表4.2.2
    注: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,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;
           2 1.1级建(构)筑物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。
4.2.3 危险品生产区1.3级建(构)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.2.3的规定。
表4.2.3 危险品生产区1.3级建(构)筑物的外部距离(m)
    注: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,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;
           2 1.3级建(构)筑物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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